为律师提供在审刑案“电子阅卷”和“拷贝服务”,江苏常州放样子!
近年来,希望人民法院为律师提供在审刑事案件电子阅卷和拷贝服务的呼声不断。
今年初,苏北某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专门提出“优化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律师电子阅卷的建议”。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是这样——
经核实,因电子卷宗移送系统问题,某某区检察院移送至本院的电子卷宗大部分无法浏览及下载,导致案件审理阶段本院无法向律师提供案件电子卷宗。本院多次与某某区检察院就该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本院将继续与某某区检察院就电子阅卷问题保持沟通,同时向上级单位反映电子卷宗系统移送问题,争取早日解决您提出的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律师电子阅卷的建议。
刚刚,【律媒智库】获悉,这一难题,在江苏常州将成为历史!
昨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为律师提供在审刑事案件阅卷服务的通知》,明确11月1日起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查询窗口为该院在审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在审(包括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电子阅卷及拷贝服务。
这一做法,为其他地方放了样子,得到广大律师的广泛好评。
链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阅在审刑事案件电子卷宗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我院在审刑事案件电子卷宗调阅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可以申请调阅在审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的人员为: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诉讼代理律师;
(二)公安、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调阅的人员;
(三)经相关审判业务庭批准调阅卷宗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调阅的电子卷宗范围为:
(一)在审的一审刑事案件证据卷宗;
(二)在审的二审刑事案件证据卷宗及一审法院审判正卷;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摘抄案件资料,不允许复制、调阅电子卷宗。
三、律师来院申请卷宗调阅,需要提供:
(一)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三)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身份关系证明。
四、其他人员调阅卷宗时需提供:
(一)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审判业务庭要求的其他工作证明文件。
五、相关人员来我院调阅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的可以直接与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联系,也可以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档案查询窗口提出阅卷申请。档案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阅卷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案件所属业务庭,并由该庭派员到场确认可提供的电子卷宗。
六、提供电子卷宗后,相关业务庭工作人员及来院调阅卷宗人员应当在登记本中签字确认。
七、档案窗口应提示:刑事案件电子卷宗仅限于案件办理过程中使用,相关人员不得在互联网等公开场所以任何形式使用传播电子卷宗内容,也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将电子卷宗内容向其他单位、人员提供、传阅。
八、提供刑事案件卷宗时应当以PDF格式,在制作电子卷宗时应当配备水印,并设置相应阅卷密码。
九、已结刑事案件卷宗调阅、查阅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指引。
十、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20日
【相关链接】
新修订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5月1日起施行(附权威解读)